专属经济区
沿海国在领海以外、距海岸最多200海里范围内,对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的海域。
如何运作
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第五部分把专属经济区定义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、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。根据公约第57条,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,不得超过200海里。
沿海国在该区域享有勘探、开发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。人工岛屿、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也属于其管辖范围。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;沿海国在这里并不享有完全主权。
根据第58条,其他国家在该区域保留航行和飞越自由,也可以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。陷阱就在这里:袭击发生在某国专属经济区内,并不意味着事件发生在该国领土上;但搜救、环境和资源安全问题会把沿海国卷入事件之中。
为何对我们重要
海上冲突的风险版图要以专属经济区边界来解读。当袭击从交战方沿岸蔓延到第三国的专属经济区,保险公司列出的高风险区域随之扩大,沿海国也成为事件的一方。东地中海电缆和管道路线的争端,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相互重叠的专属经济区主张。